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(一)明確定義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及其應迴避之範圍,由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,放寬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。(二)增訂第八條第二項但書,就政府或公股指派代表等人員之迴避,回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