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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採購定義

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公立學校、公立研究機關(構)、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、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(構)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,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,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。但應受補助、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。

本校科研採購作法

1. 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100萬元:小額採購
(1) 未達新臺幣60萬元:得不經公告程序,由需求單位取得1家以上之書面報價(估價單)或企劃書,逕洽廠商採購。
(2) 新臺幣6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:得不經公告程序,由需求單位取得1家以上之書面報價(估價單)或企劃書,經審查合格後,逕洽廠商採購。
2. 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:
(1) 公開招標:採購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,應辦理公告及審查,公告期應為7個工作天以上;公告內容修正時,亦同。
(2) 限制性招標:符合相關條款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。
3.審查方式:需求單位應進行規格審查
(1)最低標:由需求單位指派審查人員就廠商提供規格進行審查。
(2)最有利標及小額採購(新臺幣6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):需求單位應成立審查小組,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,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,就符合資格廠商之技術、管理、商業條款、過去履約績效、工程、財物或勞務之品質、功能及價格等項目進行審查。
(3)審查小組應由本校教師、編制內職員、校聘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3至5人組成。
(4)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備查。

何種經費可以適用科研採購

1.國科會補助或委託專題研究計畫,及其他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訂適用者。
2.其他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,由該政府機關認定者。


※經費是否可適用科研採購可先洽詢研究發展處

何種經費不適用科研採購

1.未明訂適用科研採購且未經補助機關認定者。
2.屬國科會經費與一般非適用科研採購經費混搭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