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公立學校、公立研究機關(構)、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、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(構)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,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,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。但應受補助、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。
1.國科會補助或委託專題研究計畫,及其他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訂適用者。
2.其他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,由該政府機關認定者。
※經費是否可適用科研採購可先洽詢研究發展處
1.未明訂適用科研採購且未經補助機關認定者。
2.屬國科會經費與一般非適用科研採購經費混搭者。